为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和自主创新,省财政厅新近出台《关于优先采购符合政府采购政策扶持条件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从2月1日起,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实施政府采购的,要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和节能产品,不得采购危害环境及人体健康的产品,逐步淘汰低能效产品。否则,财政部门将拒付采购资金。
今后政府采购活动中,要严格按照财政部会同国家发改委、国家环保总局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确定的优先采购范围实施采购。
按照相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招标(谈判、询价)文件中载明对产品的环保、节能要求、合格供应商和产品的条件。采购人采购产品时,对符合环保、节能等政府采购政策扶持条件的,在性能、技术服务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清单中的产品。
从2月1日起,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实施政府采购的,要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和节能产品,不得采购危害环境及人体健康的产品,逐步淘汰低能效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