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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日期:2008-09-03     作者:SystemMaster    浏览:1189    评论:0    

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讯 (记者廖海生) 民用建筑节能是一件利国利民,同时对保护环境有重大意义的工作。8月7日,记者从南宁市建委获悉,《南宁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已经起草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有关单位及社会各界人士如欲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请于8月1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形式反馈至南宁市建委。联系电话:5521567,传真:5521555,电子邮箱:kxjskemail@126.com。

20万㎡以上小区均要通过审查

建筑节能要从“源头”抓起,《征求意见稿》规定,投资主管部门对下列民用建筑项目进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工作时,应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及自治区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审查意见。

一、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含)的公共建筑项目。

二、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含)的居住小区。

对未按规定取得节能审查批准意见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予批准、核准或备案。

可再生能源要强制使用

目前,人们对可再生能源越来越重视,《征求意见稿》提出,新建、改建或扩建民用建筑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对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进行评估。

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或群体建筑(包括住宅小区)面积在6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民用建筑工程,应至少选择一种可再生能源,用于建筑物的热水供应、空调、照明等。

其他新建民用建筑以及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工程,具备条件的,应至少选择一种可再生能源,用于建筑物的热水供应、空调、照明等。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应与建筑物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民用建筑节能信息要公示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施工现场进行建筑节能公示,明示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

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的项目建设承诺书,应当明确建筑节能条件及公示要求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既有民用建筑要有改造计划

除了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节能管理,既有民用建筑的节能改造也是一项重要工作。《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源消耗指标、寿命周期等组织调查统计和分析,并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改造专项规划,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明确节能改造目标、范围和要求,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应以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作为改造重点。

用电超定额标准要多交钱

对于民用建筑的用能运行管理,《征求意见稿》也有专门的规定。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保证建筑用能系统的正常运行,不得人为损坏建筑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能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物的类别、使用功能和规模等,制定民用建筑用电定额标准。用电超过定额标准的,按照有关规定征收用电超额附加费。

 
编辑: 杨东 作者: 廖海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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