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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享阳光—“保护臭氧层”在陕西

   日期:2008-11-18     作者:SystemMaster    浏览:381    评论:0    
综 述

    保护臭氧层行动在陕西

    前言

    臭氧层对保护生态环境及人类的生存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科学研究表明,因臭氧层遭到破坏而导致紫外线过量照射,可以损坏人体免疫系统,引起皮肤癌、白内障等疾病增加。并可以降低植物进行光合作用的有效性,造成农作物减产,甚至改变其遗传基因,危害将是长久的、不可逆转的。紫外线的增加,还会杀灭水中微生物,导致淡水生态系统发生变化,减弱水体的自然净化作用;增强的紫外线可杀死幼鱼、小虾,对水产业造成威胁。过多的紫外线照射,也会加速塑料老化,增加城市光化学烟雾。此外,氟利昂、甲烷、氮氧化物等引起臭氧层破坏的气体物质的增加,也必将产生温室效应。因此,保护臭氧层、最大限度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对保护地球---人类的共同家园,具有极其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1 我国履约现状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国、消费国和出口国。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消费占全球50%以上。涉及化工、制冷、家电、清洗、烟草、消防、农业、医药等十多个行业的成千上万家企业。自1991年加入《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以来,我国保护臭氧层工作取得了显著的进展。

    虽然我国保护臭氧层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但要全面实现履约目标,还面临一些问题和困难:一是法律法规不健全,执法缺乏强有力的法律基础;二是地方履约能力建设薄弱,基层执法能力不足,对企业的监管存在盲点;三是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市场混乱,缺乏有效监督。这些都是今后工作中要着力加强并认真解决的。

    中国是《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伦敦修正案、哥本哈根修正案的签署国,根据我国政府与实施蒙特利尔议定书多边基金执委会达成的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计划,我国已于2007年7月1日提前淘汰了除原料、必要用途和在用设备维修之外的全氯氟烃及哈龙的生产和使用,并承诺在2010年1月1日前淘汰四氯化碳和甲基氯仿的生产和使用。我国是消耗臭氧层物质(以下简称ODS)生产和使用的大国,履约工作时间紧、任务重。

    当前,国家已经把淘汰ODS与“削减SO2、COD”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也就是说,防止因臭氧层破坏而导致生态环境与人体健康受到伤害,与“能呼吸新鲜的空气,喝上清洁的水”具有同样重大的意义。

    2 我省履约现状及存在问题

    2.1 陕西不是“白纸一张”

    我省作为我国西部欠发达省份,虽然几乎没有生产ODS的企业,但也不是“白纸一张”。特别在一些行业(如家电、汽车维修、家装市场等)仍在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制冷剂、发泡剂等可能破坏臭氧层的物质或原料,对此不可掉以轻心。而且也必然关系到我省对国家的信誉、对环保部的承诺,我们应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当务之急是为保证国家全面履行对国际社会的承诺,完成我省应尽的义务。

    2.2 保护臭氧层的环境意识有待提高

    保护臭氧层、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不仅对广大民众来说是个“新问题”,对不少已从事了多年环保工作的人员而言,也可能缺乏这方面的科学知识。因此需要加强宣传,抓好学习和培训,提高全体公民保护臭氧层的环境意识。

    2.3 西安市履约工作先行一步

    西安市人民政府对履约工作十分重视,从2005年9月起就制定了《西安市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实施方案》,积极参与国家“十二省市的先期试点”,做了大量工作。获得国家环保总局“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示范市”称号。

    2.4 涌现出履约“环境友好型企业”

    位于西安市北郊泾河产业园的“中化近代环保化工有限公司”,早在上世纪90年代,就积极投身淘汰ODS保护臭氧层行动,率先利用联合国蒙特利尔多边基金开发氯氟烃替代品FHC-134a项目,建成我国最大的氯氟烃替代品生产企业,为淘汰ODS、保护臭氧层做出重大贡献,是名符其实的“环境友好型企业”,至今企业仍保持着旺盛的活力。

    3我省淘汰ODS工作进展情况

    3.1 与国家签订“加强地方消耗臭氧层物质能力建设项目协议书”

    省环保局于2007年12月27日与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外经济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了“加强地方消耗臭氧层物质能力建设项目协议书”,依据协议,我省必须实现以下目标:

    1)对ODS生产和使用的现状进行调研,摸清家底,分级建立ODS生产和消费企业数据库和信息系统。

    2)确保实现国家阶段性履约目标:除国家允许的生产和使用之外,通过监督执法,到2007年底淘汰全氯氟烃和哈龙(维修、原料和必要用途除外);到2009年底淘汰甲基氯仿;2010年底淘汰四氯化碳(用作非ODS的原料用途除外)。

    3)建立对原料、必要用途等领域ODS使用的申报登记和监管制度。

    4)严格执行国家已经颁布的ODS淘汰政策法规,开展执法检查等工作,完善地方配套政策,建立监管体系。

    5)通过宣传培训,进一步提高地方政府和公众的履约意识。

    6)建立一支具有较全面履约知识和能力的履约队伍,建立起中央和地方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探索可持续履约的途径。

    3.2 建立领导机构,制定实施方案

    为加强对全省淘汰ODS工作的领导,经省政府同意,成立了由省环保局任组长单位(何法理局长兼任领导小组组长);省发改委、省财政厅任副组长单位;省商务厅、省建设厅、省交通、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工交办、省公安消防总队消防局及省烟草专卖局等省级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陕西省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协调领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局。领导小组于7月下旬印发了《陕西省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实施方案》。

    3.3 政策法规及执法工作进展

    3.3.1相关政策、规定的制定。目前省政府尚未就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颁布相关政策、规定。仅有省“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领导小组”下发的《陕西省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实施方案》中,对新、改、扩建项目中涉及生产、使用ODS及副产ODS的项目的监管规定如下:

    1) 禁止新、改、扩建生产以及副产全氯氟烃、哈龙、四氯化碳、甲基氯仿、甲基溴建设项目的审批。

    2) 新、改、扩建甲烷氯化物生产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要求。

    3.3.2 执法。今年7月份以来,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根据环保部外经办相关协查要求,对西安市有关企业使用甲基溴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此外,在日常执法检查中,把ODS纳入执法检查范围。据初步统计,省、市两级固废执法检查的180家企业,均现场检查了与ODS有关的问题。

    3.3.3 执法过程发现的问题。抽查企业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是法院在受理企业产权转让案件时,忽视原企业连带的环境责任,致使在企业法人变更过程中,企业应负的环境义务或责任“自动消失”,而并没有随产权一起转让;

    二是企业生产工艺、产品变更未向环保部门申报;

    三是企业普遍对国家明令禁止的ODS相关规定不甚了解,需要政府部门在今后做大量的普法宣传工作;

    四是鉴于目前国家仍允许甲基溴作为原料使用,应根据相关规定,对使用甲基溴企业的生产工艺状况进行严格的现场检查;对尚在产品研发阶段的企业,如果无法提供甲基溴的确切用量,要求企业必须提供单位产品甲基溴的消耗比例,当达到量产时,则必须向省固废中心报告相关废物排放情况。

    3.4 宣传工作

    今年围绕“9.16国际保护臭氧层日”开展了宣传活动。在9月16日当天,请省电视台录制“陕西省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领导小组”组长、省环保局何发理局长电视讲话,利用“环保热线”专题节目,滚动播出,起到一定的舆论引导作用。

    在此之前,省环保局向11个设区市下发了“9.16国际保护臭氧层日”宣传活动的通知,要求各设区市:

    一要广泛宣传保护臭氧层的重大意义,教育人民群众在日常生活中(如购买家电、汽车维修、房屋装修等)不购买、不使用含ODS的产品。

    二要求在大、中、小学环境保护知识教学活动中,注意安排保护臭氧层的教材内容及学时。

    三是严格要求当地家电、汽车维修、家装市场不得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制冷剂、发泡剂等可能破坏臭氧层的物质或原料;对明知故犯者要依法查处。

    四是对销售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产品的商家,鼓励他们在“9·16”前后以一定方式宣传自己的商品或产品,积极参与保护臭氧层的社会活动。
3.5 培训工作

    今年9月下旬,以“陕西省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领导小组”名义,举办了第一期“加速淘汰消ODS业务培训班”。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及省内使用和销售ODS的部分企业派员参加本次培训班。邀请环保部外经办周晓芳处长一行来陕指导工作并为培训班授课。授课教师还包括高校教授、政府工作人员、企业高管人员及固废管理中心工作人员。授课内容包括:

    1)保护臭氧层的重大意义及相关基础知识 ;

    2)我国履约工作进展及今后的任务;

    3)淘汰ODS监督管理工作的相关政策法规体系;

    4)如何对ODS生产及消费行业的实施监督管理;

    5)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工作的调查研究;

    6)打击ODS物质非法生产案例;

    7)西安市“淘汰ODS”试点工作经验介绍;

    8)生产氯氟烃替代品FHC-134a企业经验介绍。

    4 对策

    4.1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实现履约目标,构建和谐社会

    保护臭氧层,履行国际公约,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必然要求。《决定》明确指出,要抓紧拟订关于臭氧层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淘汰进程。因此,必须做好新形势下的环保工作,加快实现“三个转变”。全面履行国际环境公约相对于国内环境保护工作而言具有一定的超前性,符合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并重、同步,在保护环境中求发展的基本要求。我国十几年的履约实践证明,在国家淘汰ODS行动的统一部署实施下,国内许多企业放弃了原有落后的生产工艺或技术路线,进行了新技术改造,加快了产业结构调整的步伐,在冰箱、汽车空调等行业实现了跳跃式发展,缩短了我国与发达国家在技术方面的差距。我省也不乏这样的事例。

    保护臭氧层就是保护人类共同家园——地球,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老百姓的环境意识越来越强,对环境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保护臭氧层与人们的身体健康密切相关。保护臭氧层既符合中华民族的自身利益,也符合人类的共同利益,是对全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贡献,也是以环境友好促进社会和谐、世界和谐的具体行动。

    4.2 切实加强对淘汰ODS工作的组织领导

    淘汰ODS是我国政府对国际社会的庄严承诺,也是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的职责。必须树立“早淘汰早主动,迟淘汰就被动,不淘汰就要负法律责任”的强烈责任意识。环保部门要发挥协调作用,推动当地政府和综合部门在项目建设中不使用含ODS产品,政府采购中不采购含ODS的产品。要将涉及ODS淘汰工作的各行政管理部门充分动员起来,形成联动机制,将工作目标层层分解,逐级细化,淘汰责任要落实到单位、落实到人。努力形成这项工作有人抓、有人管、齐抓共管的局面。

    4.3 抓好宣传动员与公众参与,提高公众保护臭氧层的环境意识

    继续开展“淘汰ODS、保护臭氧层”的宣传教育活动,特别在明年“9.16国际保护臭氧层日”前后,一定要比今年更早地着手准备、筹划。要翻新花样,扩大规模,更要提高宣传活动的档次和水平。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活动,使保护臭氧层的观念深入人心。在明年筹划办几期《陕西履约简报》。

    公众广泛参与和支持是做好履约工作的重要前提,要利用多种媒体加大淘汰臭氧层物质的宣传力度。要充分发挥广大群众关心环境、珍惜环境、保护环境的积极性、主动性,引导和组织群众广泛参与ODS的监督举报,增长对推广使用不含ODS环保产品的知识,积极开展环保公益活动,自觉培养健康文明的消费方式,将保护环境的热情转化为保护臭氧层的实际行动。

    4.4 继续加强淘汰ODS业务培训

    要重点做好能力建设项目承担人员、数据调查人员、监督执法人员以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人员的培训,宣传落实国家各项履约政策,提高履约管理水平和执法水平。明年举办第二期、第三期“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业务培训班”。为认真履行国际公约,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类的生存环境,提高政府职能部门和公众保护臭氧层的环境意识,推动全省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有针对性地扩大培养具有一定知识技能的履约监管队伍。同时还要举办如保护臭氧层知识竞答专题电视节目等多种类宣传教育活动。

    4.5 全面开展ODS调查工作

    4.5.1 建立完善的调查工作质量保证系统。调查是全省淘汰ODS工作的基础,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较强的工作,必须建立完整的质量保证系统,确保调查数据的准确性、代表性、可比性;确保相关调查资料的真实、可靠,能经受得住国家的审查和历史的检验。

    4.5.2 调查工作采取“省市结合”的方式。以列入国家“多边基金项目”企业为起点,以点带面开展调查。要求相关设区市及部门进一步核对、确定辖区及部门行业内涉及“多边基金项目”的企业名单,并及时把核对无误或遗漏的企业名单反馈我办,我办派员与行业主管部门及设区市环保部门指定的专人共同对相关企业开展调查。

    4.5.3 确保调查工作的准确度。对辖区或行业内未列入“多边基金项目”的企业,也要进行摸底排查,展开调查,要求各设区市及行业主管部门仔细核对我们提供的相关企业名单,对未列入名单,但按要求属于本次调查范围的,及时反馈我们,确保不遗漏一个调查对象。

    4.5.4 调查工作与执法相结合。在了解企业、市场情况的同时,宣讲国际公约的要求,落实国家履约有关政策及相应的环境法律法规,发现企业仍然生产或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ODS物质时,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把“调查”与“执法”两项工作结合起来,一方面提高了调查工作的权威性,同时又使执法工作建立在更加科学、准确的基础之上。

    4.5.5 ODS调查工作涉及的具体内容:

    1)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情况(我省可能没有此类企业,但必须通过“零调查”,才能最终确定);

    2)哈龙灭火器(系统)使用情况(主要用于消防行业);

    3)泡沫行业消耗臭氧层物质企业(主要用于建筑物外墙保温板,供热管道、石油管道保温材料,家电产品、冷库保温材料等);

    4)空调企业HCFC使用现状(用于制冷循环工质);

    5)工商制冷行业消耗臭氧层物质消费情况(大型商用空调、中央空调、超市展示冷柜、冷库等);

    6)可吸入式气雾剂CFCs使用情况(多见于医疗、杀虫剂、发胶等);

    7)清洗行业消耗臭氧层物质使用情况(主要用于电子、邮电、航空、航天、轻工、纺织、机械、医疗器械、精密仪器等行业);

    8)消耗臭氧层物质助剂企业(主要用于石油、化工助剂);

    9)消耗臭氧层物质原料的用途(主要用于化工生产原料)。

    4.6 严格执法监督

    各地要充分发挥环境监察队伍的作用,在规定的淘汰时限内,要针对重点行业、企业开展检查和重点抽查,督促使用ODS的企业限期整改,并做好行业的后续监督工作。环保部门要联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针对市场流通环节开展检查;联合交通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对制冷维修行业ODS消费状况开展检查。要切实加大对ODS非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屡查屡犯,顶风作案者,必须重拳出击,决不手软。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抓住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重点市场,排查生产、使用ODS的场所,建立完备的信息系统。在此基础上,制定淘汰工作方案,分区域、分行业制定淘汰的具体时间表,明确淘汰措施,并与各重点单位签订淘汰目标责任书。

    4.7 加强长效工作机制建设

    履行国际环境公约不是一朝一夕的工作,各级环保部门必须加强履约工作机构自身的能力建设,并结合工作实际,探索将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监督管理纳入现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的途径,建立淘汰ODS的长效管理机制。通过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产业政策制定、深化环境影响评价等措施,有效避免ODS生产和消费的回潮。通过建立必要用途的ODS申报登记、销售记录和消费备案登记制度,防止ODS从必要用途到一般用途的流失。建立科学合理的全省氯氟烃和哈龙的回收体系,有效减少ODS的排放。

    依照国家要求,进一步加强我省淘汰ODS项目管理机构建设,改善办公条件,建立和完善ODS监督管理的长效工作机制。

    “保护臭氧,安享阳光”是历史赋予我们各级环保部门和全社会的神圣使命。威胁生态环境和人类生存环境的臭氧层空洞一天不消失,保护臭氧层行动就一天也不能停止!全面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各部门、各有关企业必须统一认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抓住机遇,创新工作机制,扎实工作,才能实现我省履约目标。(张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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