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为贯彻国家有关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法规和政策,改善居住建筑热环境,提高采暖和空调的能源利用效率,制定本标准。
【条文说明】节约能源已成为我国的基本国策,是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根本要求。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规定,201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要比2005年降低20%左右,而且这是一个约束性的、必须实现的指标,任务相当艰巨。我国建筑用能已超过全国能源消费总量的1/4,并将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逐步增加到1/3以上。居住建筑用能数量巨大,浪费严重。因此,居住建筑节能是当务之急。将1995年发布的行业标准《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 26--95)、2001年发布的行业标准《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2001)、2003年发布的行业标准《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75 -2003)加以统一修订补充,制定出包括全国各地区的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成为国家标准,并认真实施,有利于改善居住建筑的热环境,提高暖通空调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从根本上扭转我国居住建筑用能严重浪费的状况,必将为实现国家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战略,贯彻有关政策和法规作出重大贡献。 本标准的发布实施,加上已发布的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我国即已有了作为国家标准的较为完备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从而有利于满足建筑节能工作不断进展的需要。 1.0.2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新建、改建和扩建居住建筑的建筑节能设计。 【条文说明】2004年末,我国各地区城市实有住宅建筑面积共96.2亿m2,2004年全国城镇又新建住宅竣工面积5.7亿m2,此外,全国农村还新建住宅面积6.8亿m2,规模十分巨大。 我国地域广阔,从严寒地区、寒冷地区、夏热冬冷地区、夏热冬暖地区到温和地区,各地气候条件差别非常之大,太阳辐射量很不一样,采暖与制冷的需求各有不同,就在同一个严寒地区,其严寒时间与严寒程度也有相当大的差别,因而,从建筑节能的角度,也必须划分为若干个气候区域,对不同的气候区的居住建筑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要求做出不同的规定。 近来,由于城市用地紧张,从总体上看,居住建筑的层数有增加的趋势,特别是一些大城市和特大城市,不断兴建高层甚至超高层居住建筑;又因富裕阶层的出现,城市周边和郊区,兴建了一些单层或低层别墅;中小城市的居住建筑,则仍以多层和低层为主;小城镇居住建筑则主要是平房和低层建筑。因此,本标准必须全面地而又有区别地考虑各种低层、多层、中高层和高层居住建筑的节能安排。 现在我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已超过1500美元,正是人民生活水平迅速提高、消费加快升级的阶段,广大居民对热环境的要求日益提高,采暖和空调的使用越来越普遍,这时如果建筑围护结构仍然保持很低的水平,势必使建筑能耗迅速增加,对国家的能源压力必然越来越大。 所有居住建筑在改建或扩建时,都应该按照本标准的要求采取节能措施。按照国家节能中长期计划的要求,必须有步骤地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到2010年大城市要改造25%,中等城市改造15%,小城市改造10%。在对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时,必须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居住建筑,包括采用和尚未采用采暖或空调的居住建筑,其中包括住宅、集体宿舍、托儿所、幼儿园等;采暖方式包括采用煤、电、油、气等不同燃料或地热等自然能源,使用集中或分散供热的热源;空调方式包括采用电、气、地热等不同能源,使用集中或分散制冷冷源等等。 居住建筑的能源消耗,根据其所在地点的气候条件、围护结构及设备系统情况的不同,有相当大的差别,但绝大部分用于采暖空调的需要,有一小部分用于照明。本标准对建筑采暖与空调用能的节约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至于照明节能,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中另有规定。 1.0.3居住建筑的建筑热工和暖通空调设计必须采取节能措施,在保证室内热环境的前提下,将采暖和空调能耗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 【条文说明】各类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必须根据当地具体的气候条件,首先保证室内热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与此同时,还要提高采暖、通风、空调和照明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实现国家的节能目标、可持续发展战略和能源发展战略,完成本标准规定节能50%--65%的任务。考虑到不同地区的气候、经济、技术和建筑结构与构造的差异, 为了兼顾较好的节能效益与较高的节能水平,本标准对不同地区的建筑规定的节能率有大约15%以内的差别。 为了合理设定节能目标的基准值,并便于衔接与对比,本标准提出的节能目标的基准仍基本上沿用《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 26-95)、《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2001)与《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75 -2003)的规定。即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的建筑,以各地1980-1981年住宅通用设计、4个单元6层楼,体形系数为0.30左右的建筑物的耗热量指标计算值,经线性处理后的数据作为基准能耗;而对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的建筑,则在保证主要居室冬天18oC、夏天26oC的条件下,冬季用能效比为1的电暖器采暖,夏季用额定制冷工况时的能效比为2.2的空调器降温,计算出全年的采暖、空调能耗,此能耗值即作为基准能耗。在此能耗值的基础上,确定节能居住建筑全年的采暖、空调能耗降低50%--65%的节能目标,再按此目标对建筑、热工、采暖和空调设计提出节能措施要求。 当然,这种全年采暖和空调的能耗计算,只可能采用典型建筑按典型模式运算,而实际建筑是多种多样、相当复杂的,运行情况也是千差万别的,因此,设计时按照标准的规定去做就可以满足要求,如果再花时间去计算分析所设计建筑物的节能率究竟是多少,可能就不值得了。 1.0.4 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本标准对居住建筑的建筑、热工以及采暖、通风和空调设计中应该控制的、与能耗有关的指标和应采取的节能措施作出了规定。但居住建筑节能涉及的专业较多,相关专业均制定有相应的标准,有的也作出了节能规定。在进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居住建筑的能耗应该包括围护结构以及采暖、通风、空调和照明的能源消耗。我国北方城市建筑供热在二、三十年前还是以烧火炉采暖为主,有一些城市的集中供热也是以小型锅炉供热为主,现在已逐步转变为以集中供热为主,区域供热有了很大发展。1996年全国城市集中供热面积只有7.3 亿m2,到2004年各地区城市集中供热面积已达21.6亿m2,采用不同燃料的分散锅炉供热也迅速增加。而空调在我国居住建筑中的迅速发展更是近十几年的事情。全国各地区城镇居民家庭平均每百户空调器拥有量,1995年为8.09台,其中最高收入户平均也只有18.67台;1996年各地区城镇居民家庭平均每百户空调器拥有量增加到11.61台,其中北京14.20台,上海49.80台,广东54.90台;到2004年底全国各地区城镇居民家庭平均每百户空调拥有量已达69.81台,其中北京135.66台,上海159.20台,广东155.95台;2004年底全国各地区农村居民家庭平均每百户空调拥有量也已有4.70台,其中北京42.13台,上海54.83台,广东9.30台。由此可以看出,采暖和空调的日益普及,更要求建筑节能工作必须迅速跟上。由于居住建筑的照明往往由住户自行安排,难以由设计标准控制,只能通过宣传引导使居住者自觉采用节能灯具,因此,本标准规定的节能率并不包括照明节能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