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标准是知识经济时代的一个典型代表,在技术已经成为现代企业生存和发展基础的今天,谁能够掌握国际技术标准(即规则)的制定权,谁就取得了在国际贸易竞争中的主导地位,也就具有了将标准转化为经济收益和垄断市场的能力。
专利是法律允许下的对技术合法的一种垄断形式,是激励发明创造、保护技术投资、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制度。专利作为知识产权的组成部分,具有知识产权的通性,即专有性、时间性、地域性的特征。专有性表现为权利人独占地享有其权利,没有法律许可,或者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专利权的成果;同样的技术成果只能有一个成为法律保护的对象,而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同时存在。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发达国家处于技术的主导和优势地位,他们不断地用技术标准和专利制定出新的游戏规则,以达到维护自己的政治和经济目的。发达国家的企业已经实现技术标准与专利制度的最佳结合,有效地实现了“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许可化”的战略路线。其中技术战略和专利战略的结合,成为国际先进企业巩固其市场地位、制定实施全球化战略、扩大市场份额的有利武器。
目前,随着国内经济的快速稳步发展,一些企业面临着国际标准及专利规则的约束。“DVD专利收费”事件、思科诉华为案以及之后的数字相机专利费之争,向人们敲响了警钟,国际市场的游戏规则是残酷的,这是一个深刻的教训。对国内企业而言,我们应该吃一堑长一智,在大力拓展市场的同时,更应该注重技术标准和专利的保护,以免上述事件的重演。
对比国内的一些新兴行业,如何快速研制出拥有属于自己知识产权的标准技术及其产品来,是当务之急的头等大事,而实施标准和专利战略就显得更为重要了。以国内正全面推广应用的建筑节能外墙外保温行业的发展来看,通过我们对国内外技术资料查新了解到,除了在国外推广应用较为成熟的聚苯板薄抹灰体系外,其他的如胶粉聚苯颗粒外墙外保温技术等均属于新开发的技术体系。对于先进的技术产品,国家应该对其知识产权进行全面的保护和支持,使该技术和专利的拥有者能够在法律的保护下进行顺利地开发和生产。在以该专利技术为基础的标准编制出台后,国家应当大力推广应用,鼓励实施专利许可,使之尽快为国内建筑节能事业服务。
然而现实并非如此。在国内推广应用建筑外墙外保温技术和产品的不长时间里,市场竞争的混乱状况怎样,涉及到的标准和专利问题又是怎样呢?“令人心寒。”一位长期从事建筑墙体保温领域研究及管理工作的资深人士说:“如果不加强标准和专利的实施工作,拥有标准和专利的企业的技术得不到很好地保护,到最后谁也不会再花大量的精力和资金进行相应的技术开发工作了,大家都来进行假冒仿造,外保温行业很有可能会重复其他行业不应该走的道路。”言下之意,外墙外保温作为国内的一个全新行业,具有非常大的发展潜力,理应得到统一和规范。如何统一和规范?很显然,通过制定和推广拥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地方标准,不失为一个可行之策。
值得欣慰的是,在国内上千家从事外墙外保温的企业当中,北京振利高新技术公司就是这样一家高举标准和专利旗帜而矢志不渝的企业代表,堪称国内推广建筑节能的楷模。该公司从1993年起,就全心致力于国内建筑节能墙体保温领域的研究和创新,他们自主研制生产的“ZL胶粉聚苯颗粒外保温及其成套技术”已获得国家授权的专利有12项,其中发明专利2项,实用新型专利10项,正在申报的专利超过20余项。同时,为了快速顺利地推广和发展该项技术,振利公司将核心专利技术编入标准之中,使其成为制定标准的“基本专利”,以建立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为突破口,不断编制高于上述标准的企业标准,使企业始终处于国内领先地位。该公司作为主编或参编单位已编制或正在编制的行业标准有6项,地方标准5项,国家标准图集4项,地方标准图集20余项。为实现标准与专利战略,振利公司投入逾千万元的巨额资金。然而,振利公司不得不面对的事实是,公司的技术标准和专利正受到来自同行各方面的假冒和仿造。
国内众多权威外保温领域的专家说,关于专利的保护问题,政府虽说已经将其提上议事日程,但要走的路还很长。据了解,新型外墙外保温行业中,有一些新的技术是企业花费了相当大的资金才研制开发出来的,并通过了多个大型实验验证及相关政府部门组织的检验和技术鉴定,成果来之不易。但当这些技术进入市场时,顿时就出现了多家或几十家仿冒产品。现在的问题是,真正拥有技术标准和专利的产品少见,侵权仿冒者居多,真正的技术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有的企业想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解决,但众多的侵权企业和漫长的法律维权之路,使专利权人望而却步。
国内“DVD专利收费”事件向人们敲响了警钟。在对待技术标准和专利方面,国内要自觉遵守市场游戏规则,不仅要做好,而且应该尽量避免重复国际市场上曾经出现的弯路。笔者曾经向国内建筑节能外墙外保温行业的相关管理部门、行业机构和协会建议,国内外墙外保温行业应该站在一个更高标准的起点上来大力发展。这就要求政府行业的主管部门在对新产品进行鉴定之前,首先应对该鉴定的技术进行专利检索,如果该新技术落入某项专利产品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主管部门就不应该对该产品进行相应的鉴定或出具评估报告;其次,建议政府的标准编制单位不应在未取得专利权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将专利权人的专利技术编入标准之中;最后,就是各级政府部门应当高度重视标准和专利战略对推动市场发展的巨大作用,应当加大对拥有标准和专利的企业和个人的权利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