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质监站、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市建筑节能工作,加强对建设单位和外墙外保温专业施工企业质量行为的监督管理,确保本市建筑节能效果和使用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精神,结合本市外墙外保温专业施工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实际状况,现将加强外墙外保温工程质量监督备案管理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是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收集相关资料组织外墙外保温专业施工企业在主体工程完工前到质监站办理外墙外保温工程质量监督备案。
二、外墙外保温专业施工企业备案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1、外墙外保温专业施工企业应具有威海市工商营业执照,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具有3年以上从事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企业具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6人以上,且具有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经历;每年参加市质监站或市建管处组织的技术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不得少于5人。
3、施工现场应设有项目部,项目管理人员至少有1人应取得市质监站或市建管处组织技术培训颁发的合格证书。
4、企业应强化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和教育培训制度,制定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严格执行原材料进场验收复试制度,不得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外墙外保温材料;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相应技术规范标准进行施工;所有从业人员必须熟悉施工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操作技能,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三、办理外墙外保温工程质量监督备案需提供以下资料
1、施工单位中标书原件及复印件;
2、专业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外墙外保温专业施工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外墙外保温专业施工企业质量保证体系报告表、项目经理证及培训合格证书;
5、供货合同、技术文件;
6、山东省系统认定证书及相关检测报告、威海市建委颁发的系统备案证;
7、节能检测委托合同。
四、发包单位应在主体工程完工前30天确定外墙外保温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单位按照本通知第二条要求认真审查外墙外保温专业施工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对审查通过的首次进行质量监督备案的施工企业,建设单位应在主体验收前30天组织施工企业到质监站办理质量监督备案,重点审查外墙外保温专业施工企业是否具备备案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五、今后我站将给每个备案的外墙外保温施工企业建立信用档案,将取得的业绩和不良行为均详细记录在案。一年内不良行为记录达到10分以上者,半年内质监站不予受理质量监督备案;两年内不良行为记录达到15分以上者,一年内质监站不予受理质量监督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