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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陵县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2009-04-26     来源:南陵县商务局    作者:SystemMaster    浏览:437    评论:0    
关于印发《南陵县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及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和《南陵县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实施办法》,加大对我县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业的扶持力度,充分利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和推动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县财政局会同县经委制定了《南陵县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陵县财政局、经济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



南陵县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 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大对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的支持力度,进一步提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使用效率,充分发挥政府在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中的政策引导作用,鼓励和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推广应用。引导和吸引社会对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的投入,根据省财政厅、经贸委《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财综〔2003〕652号)和《南陵县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实施办法》(南政〔2008〕75号),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墙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使用范围主要是:
(一)引进、新建、扩建、改造新型墙材材料生产线和建筑节能材料生产线项目的贴息或补贴;
(二)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示范项目(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补贴;
(三)新型墙体材料及建筑节能材料的科研、新技术与新产品的开发及推广费用的补贴;
(四)奖励在规定时间内淘汰的粘土砖生产企业。
(五)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材料的宣传及管理经费及有关的其他开支。
第二章 基金来源与使用
第三条 墙改基金来源为我县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建设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四条 墙改基金以贷款贴息、无偿补贴、奖励等方式扶持我县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项目。
贷款贴息:主要用于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和建筑节能材料生产项目。其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方向,产品符合《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的条件,新建项目发生银行贷款,对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给予贷款贴息补助,按当年新增贷款利息的20%给予贴息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无偿补贴:主要用于①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生产项目投资全部是自有资金,按投资总额1%补贴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10万元。
②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示范项目,根据示范项目的规模,对项目中墙体及保温材料成本给予建设单位5-10万元补贴。
③新型墙体材料及建筑节能材料生产企业进行墙材科研、新产品开发以及其他企业技术中心进行新墙材的研发费用及购置实验室设备款给予50%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5万元。
奖励:主要用于对在规定时间内淘汰的粘土砖企业,实行先拆除后奖励的办法。拆除每户最高奖励不超过8万元。
第五条: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及管理经费以及奖励在推广新型墙体材料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奖金在墙改基金中列支。
第六条:按规定比例上缴省、市墙改管理机构墙改基金。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资金拨付
第七条: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有健全的财务核算管理体系的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均可申请墙改基金的支持,应按照以下程序要求申报:
(一)申报时间程序:项目组织实施的单位每年10月31日前提出书面申请,所辖镇签署意见后向县经委、财政局申报。
(二)申请材料要求:申请墙改基金的正式文件,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的建设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技术工艺、投资概算、申请补助金额及使用方向、项目实施的保障措施、环境影响、预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由县经委会同县财政局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查。
申请贷款贴息的单位,应提供信贷银行出具的专项贷款合同和利息结算清单,淘汰关闭粘土砖企业应与县经委签订《南陵县粘土砖企业关闭协议书》。
第八条:经审查符合墙改基金扶持条件的项目向社会公示七天,无疑异后报县政府领导审查批准。县经委、县财政局联合下发补助资金文件并办理相关资金拨付手续。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县经委所属的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墙改办),具体负责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材料扶持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县财政局是专项基金的资金管理部门,负责墙改专项基金的资金拨付与管理,并会同县墙改办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使用墙改专项基金的单位要确保专款专用,如发现在项目申报中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或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将追回已拨付的资金,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墙改专项基金的使用接受县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经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首发子站:芜湖市南陵县商务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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