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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出台《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

   日期:2009-09-15     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SystemMaster    浏览:433    评论:0    
南方日报讯(记者/喻淑琴通讯员/黄猛高)“除了房价,你是否还关注节能?”昨日,记者从三水区建设局获悉,三水已出台《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在房屋施工、销售现场必须公示民用建筑的节能信息。开发商售楼时虚假宣传节能信息的,最高可罚20万元。

  施工和销售现场都要公示

  据介绍,节能性能是指建筑节能率,并比对建筑节能标准规定的指标。节能措施是指围护结构、供热采暖、空调制冷、照明、热水供应等系统的节能措施及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是指建设单位在房屋施工、销售现场,按照建筑类型及其所处气候区域的建筑节能标准,根据审核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把民用建筑的节能信息以张贴、载明等方式予以明示的活动。

  《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和进行节能改造的民用建筑应当公示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包括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保护要求。建设单位应在施工、销售现场张贴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其中,施工现场公示时限为获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30日内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销售现场公示时限是销售之日起至销售结束,即公示从售楼首日开始。

  房屋买卖合同要有节能专项内容

  《办法》表明,除在施工和销售现场要公示节能信息外,房屋买卖合同中也必须要有节能信息方面的内容。

  “房屋买卖合同应包括建筑节能专项内容,由当事人双方对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作出承诺性约定。”三水区建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另外,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对节能措施的保修期作出明确规定。应对围护结构保温工程的保护要求,门窗、采暖空调、通风照明等设施设备的使用注意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另据了解,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一旦有变更建筑节能性能和节能措施的,建设单位应在节能措施实施变更前办妥设计变更手续,并将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报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同意后于15日之内予以公示。按规定,建设单位公示的节能性能和节能措施应与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相一致。

  不公示最高罚款5万元

  “目前,我们正在各个建设单位进行检查。”三水区建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对建设单位不公示建筑节能信息的,《办法》已规定,将根据《节约能源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记者在《节约能源法》中了解到,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依此规定,开发商在售楼时不公示节能信息的,建设部门最高可处以5万元罚款;对节能信息作虚假宣传的,最高可处以2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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