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家住乌鲁木齐市一大型小区的李珍请施工队给自家房子做外墙保温。物业公司发现后3次书面通知她停止施工。李珍不同意,物业公司以李珍的行为严重破坏了楼房整体外观,造成了小区安全隐患为由,将她告到了乌市天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其恢复原状。
在法庭上,小区物业公司拿出了这样一份证据。原来,在2004年7月,李珍入住该小区时,与物业公司签订了《入住协议书》,该协议不仅约定了业主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外貌或进行扩建、拆建等行为,甚至也约定了不得擅自对房屋室外进行施工。
天山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相应义务。李 珍擅自做外墙保温,破坏了住宅楼的承重结构和外墙面形状,损害了建筑物的外观,同时造成了安全隐患和不良影响。因此,法院判决李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拆 除、恢复原状。
李珍不服,她说自己入住小区后发现房屋存在窗户漏风、墙面发霉等问题,给物业公司反映多年无果,因而自己才花钱建保温层,这是物业公司未对 房屋进行保温和维修造成的。而且,买房子时,《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房屋外墙面使用权归业主共有,自己也是业主之一,所以享有此权益,上诉至乌市中级人 民法院,遂请求驳回物业公司的请求。
今年4月,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认为李珍的行为违反了协议,同时,李珍居住的房屋外墙面属于公共部分,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故其称有权使用外墙面的主张无法律依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