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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关于进一步加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外墙保温施工消防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日期:2011-02-09     浏览:630    评论:0    
核心提示: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2010年11月15日上海市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外墙保温施工发生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2010年11月15日上海市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外墙保温施工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重大损失。根据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合发的《关于加强建筑工程保温材料消防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消办字〈2007〉525号)要求,为杜绝火灾隐患,确保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任务顺利完成,必须进一步落实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特别是外墙屋面保温施工的消防安全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建设单位要对项目的消防安全负总责,负责审查施工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方案,并监督施工单位贯彻落实,发现消防工作隐患要立即向施工单位提出,如果施工单位未整改应当要求其立即停工并向消防管理部门报告。要负责将施工过程的消防要求向施工所在建筑和周围有关建筑的居民、工作人员、流动人员公示,做好施工现场周围有关人员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严禁施工期间在施工现场吸烟、焚烧纸张垃圾以及从室内向外丢弃烟头等行为。负责在施工前检查建筑物的消防设施和建筑物周围的消防通道,达不到消防要求的立即采取措施完善,否则不得开始施工。墙体屋面保温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和保温施工期间要派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巡查。
  二、城镇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的外墙屋面保温工程必须经过招标投标程序,选定具有建筑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担,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施工单位是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的直接责任人。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负责制定工程的消防管理制度,督促下属单位及分包单位具体落实。分包单位对分包范围内的施工现场、施工过程的消防工作负责,并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监督管理。总承包单位和施工单位均必须建立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管理机构,确定现场消防工作的总负责人和消防器材保障、消防宣传培训、现场保温材料存放管理、现场动火施工审批与火源监控等分项负责人,在施工作业点配备专职、兼职安全检查员,落实外保温工程施工防火安全责任制。要按消防管理规程要求配置施工现场的灭火器材与设施,对参与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使施工人员掌握外保温工程施工过程中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要针对每一施工现场的特殊情况制定消防工作方案,包括具体的防火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等内容,并征求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意见。
  三、进一步加强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保温材料消防管理。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选用的外墙屋面保温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公安消防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阻燃指标。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在选定保温材料时要按规定进行招标投标,对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必须严格把关。燃烧性能不合格的保温材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燃烧性能未复验合格的有机类保温材料不得使用。严禁在施工建筑物内堆存保温材料。储存有机类保温材料的库房应由不燃性材料搭设而成,并有专人看管。有机类保温材料露天堆放时,堆放场应符合以下要求:
  1.堆放场四周应由不燃性材料围挡;
  2.堆放场应为禁火区域,其周围10m范围内及上空不得有明火作业,并应有显著标识;
  3.堆放场附近不得放置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4.堆放场应配备种类适宜的灭火器、砂箱或其它灭火设施;
  5.堆放场内材料的存放量不应超过3天的工程需用量,并应采用不燃性材料完全覆盖。
  四、进一步强化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施工过程的消防管理。要坚决贯彻国家和北京市公安消防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各项消防管理法规、规章和标准。必须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外墙屋面保温施工严格禁止与电气焊、砂轮切割等施工交叉作业,严禁一切人员将火种带入施工现场。进行外墙屋面保温施工时直至保温材料全部覆盖前禁止现场一切明火施工。动用电气焊、砂轮切割等施工时所涉及区域内的有机类保温材料必须完全覆盖。设计了防火隔离带的外墙保温工程,其防火隔离带的安装、施工应与保温材料施工同步进行。防火隔离带的安装应当采用满粘法,不得与墙面基层留有空隙。
  五、工程监理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消防安全实施监理,并对施工消防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六、各区县建委、房管局要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加强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各建设开发、施工集团要加强所属单位实施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消除一切隐患,确保施工安全,保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顺利实施。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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