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复合保温砂浆建筑保温系统的应用治理,确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特制定如下暂行规定:
一、凡在我省应用复合保温砂浆建筑保温系统,其性能指标、检验方法和工程质量要求必须统一执行《水泥基复合保温砂浆建筑保温系统技术规程》(DGJ32/J22-2006)和《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GJ32/J 19-2006)地方标准。
二、《水泥基复合保温砂浆建筑保温系统技术规程》(DGJ32/J
二、复合保温砂浆建筑保温系统对其组成材料及材料性能、整体施工工艺等都有严格的技术要求,保温系统供给商应配套供给各组成材料,确保其稳定性和相容性,并提供相应的技术说明和应用指导文件。保温系统施工时,除正常掺水拌合外,现场不得掺加水泥、砂等其它材料。
三、聚苯颗粒复合保温砂浆只适用于建筑外墙外保温,无机矿物轻集料保温砂浆作为外墙外保温系统的补充,只适用于外墙内保温。外墙外保温砂浆粉刷厚度不宜超过30mm。为增加外墙内保温系统的呼吸性,外墙内保温宜选用石膏基类保温砂浆。
四、为保障复合保温砂浆建筑保温系统质量,应用单位在选用复合保温砂浆时,应考察生产企业是否具备以下生产工艺和装备条件。
六、加强复合保温砂浆建筑保温系统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的发布与治理,省建设厅按季度公布推广项目,供使用单位选用。
七、省建设厅组织对生产企业技术人员和试验室人员进行技术培训;选择一批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列入我省复合保温砂浆产业化基地,扶持企业做大做强。
八、建设单位在应用复合保温砂浆时,应优先选用经省建设厅科技成果推广认定的产品,并由保温砂浆生产企业负责供给系统的组成材料和配套材料,不得分别采购;同时,按规范要求对进场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复检,做好现场热工性能测试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工作。
九、对应用伪劣产品、影响复合保温砂浆建筑保温系统质量的,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查处。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伪劣产品进入施工现场,可及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