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的政策措施
(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投资、税收、价格等经济政策的引导和调控作用,促进工业固体废弃物的循环利用,推动新型墙 体材料和节能建筑的发展。在安排使用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含国债项目资金)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时,要加大对技术含量高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和节能建筑技 术研究的支持力度。要研究对新建节能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给予减免税费或补贴的优惠政策,积极落实国家支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和抑制实心粘土砖生产的税收 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依法对符合条件的单 位及项目进行税费减免。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由省经贸委组织国税、地税、财政、建设和墙体材料管理部门,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国家 税务总局制定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资源[1998]716号)和原国家经贸委《关于规范资源综合利用和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工作的通知》(国 经贸资源[2002]63号)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各地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新型墙体材料及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和应用,将其列入科技发展计划,在政策、科研经 费、项目安排等方面予以倾斜;在技术改造资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支持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重点扶持建设一批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规模化生产 企业。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建筑应用为龙头,逐步增强市场机制对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技术产品优质优 价。
(二)强化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和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过程控制。建设、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等要求纳入项目立项审 批(核准、备案)、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项目管理部门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中要督促落实建筑节能内容;建设单位(业主)必须按 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委托工程项目设计;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图文件审查单位要进行建筑节能专项审查,施工单位要按照批准的设计 文件进行施工;监理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工程施工中建筑节能实施情况的监督。对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工程项目,不予通过施工图文件审查,不 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后不得验收备案和销售使用。
(三)严格对实心粘土砖和实心页岩砖生产用地的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强对实心粘土砖和实心页 岩砖生产企业使用土地的管理,严禁占用耕地建窑或擅自在耕地、林地上取土;严格控制实心粘土砖和实心页岩砖取土范围和规模,并逐年核减生产用地。对不符合 国家产业政策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实心粘土砖和实心页岩砖生产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予审批、核准、备案,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和采矿登记手续。严 格限制年产规模3000万块以下的粘土、页岩多孔砖生产项目供地。抓紧研究制定收取粘土、页岩资源补偿费的相应政策,适当提高实心粘土砖和实心页岩砖的矿 产资源补偿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等相关规费征收标准。
(四)加强对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监管。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按照控制总量、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淘汰落后的原则,开展对 实心粘土砖和实心页岩砖生产企业的清理和整治,依法取缔未经审批、擅自建设的实心粘土砖和实心页岩砖生产企业;依法查处无营业执照、非法占用土地、无证采 掘土地或页岩资源的实心粘土砖和实心页岩砖生产企业;坚决查处污染破坏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逐步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3000万块以下生产规模的实心粘土砖和实心页岩砖生产工艺。要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严格监督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生产和销售行为,禁止 生产、销售和使用质量未达标、有害物质超标的墙体材料产品。对涉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墙体材料要制定并严格执行强制性认证规定,未按规定认证的,不得销售 和使用;对违反规定销售和使用的,坚决从严查处。
(五)建立和完善相关标准体系。建设、质监、经贸等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抓紧编制和完善页岩性质区分标准、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的应用 技术标准以及相关建筑设计标准、施工规程、验收规范,加快建立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生产应用标准体系。建设、经贸、发展改革等部门要建立新型墙 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信息联合发布制度,根据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及技术进步要求,适时调整和发布推广、限制、淘汰的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生产技术、工 艺、设备及产品目录。
(六)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要依据国家《节约能源法》、《环境保护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等法律 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推进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及相关政策。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从墙体材料生产、资源综合利用、建 筑工程应用、土地管理、税收等方面,研究制定贯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配套实施办法,完善政策法规体系,为深入开展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创造良好的法 制环境。
(七)开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根据财政部、原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55 号)和财政部《关于处理18项到期政府性基金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函[2006]1号)有关规定,从2006年10月1日起,开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 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建筑节能和现有实心粘土砖、实心页岩砖生产企业进行技术改造,转产新型墙体材料。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建设厅、省经贸委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五、加强对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部门责任。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和长期任务。各地人民政府要将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 能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按照全省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的工作目标,加强统筹协调,制 定分阶段实施规划,确定近期工作重点,抓好工作落实。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省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省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 作领导小组,负责督促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技术标准的贯彻执行,研究制定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发展目标、推广重点和政策措施,指导和推进新 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的推广应用,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负责具体日常工作。各市(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 (行署)要建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负责协调落实此项工作。各级建设、发展改革、经贸、科技、财政、国土资源、质监、工商、税务、环保、法制等部门 要按照职能分工,紧密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抓好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
(二)加大宣传培训力度,提高全社会节能意识。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宣传活动,加强 建筑节能知识的普及和教育。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专业技术培训,搞好示范试点工作。要及时总结和推广建筑节能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做法,通过典型示 范,加快节能建筑的普及推广,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三)抓好督促检查,务求取得实效。各地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明确的指导思想、基本思路、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抓紧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意见并认真组织实 施。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贵州省人民政府
二00六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