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近期因建筑物采用外墙外保温材料导致的建筑火灾多发的严峻现实,我省决定将建筑外保温工程纳入消防监督范围,凡是建设单位不能提供相应的防 火设计文件及施工工艺文件的,一律不得受理;凡是不符合防火规定的,一律不得出具审核、备案抽查合格意见书;凡是在工地检查或验收中发现使用不符合规定材 料的,不能确定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的,一律依法实施送检;凡是发现在建工程(含外保温改造)违法使用易燃材料进行外墙外保温的,应认定为火灾隐患, 一律依法从重处罚。
据了解,对于已 投入使用的既有建筑外保温采用可燃易燃材料的,要做好可燃易燃外保温材料外表面的防火处理,对外保温系统存在裸露保温材料等缺陷的,要采用不燃材料对缝隙 进行封堵、对裸露保温材料进行包覆,因安装空调、广告牌、灯箱等在外墙开凿的孔洞要使用不燃材料严密封堵;做好可燃易燃外保温材料外表面的火源(电气)管 理工作,禁止在外保温材料附近用火或燃放烟花爆竹,对直接接触保温材料的灯箱、电器箱等用电设施的,必须进行安全防火改造。
今后,对于永久性民用建筑和临时性居住建筑实施外保温工程,禁止使用金属面聚苯夹芯板和金属面硬质聚氨酯夹芯板保温材料;对于高度≥100米居 住建筑、高度≥50米公共建筑和幕墙构造建筑的外保温工程,禁止使用挤塑聚苯乙烯保温板和模塑聚苯乙烯保温板保温材料;民用建筑外保温工程禁止使用水泥聚 苯板(聚苯颗粒与水泥混合成型)保温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