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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促法规完善 保温材料防火有新突破

   日期:2011-03-24     浏览:684    评论:0    

    标准存缺陷 不合格保温材料横行

    高层建筑火灾一直是世界性难题,火灾一旦发生极易造成烟囱效应,火灾迅速蔓延。而随着城市化的发展,楼房越建越高,而城市的消防救援力量却远远不能满足。如去年发生的上海大火,消防部门在救援过程中就暴露了装备不足的缺陷。因此,高层建筑火灾难题在于防。而随着我国对节能减排的重视,保温材料越来越多地使用到高层建筑当中。而不合格保温材料的横向威胁着高层建筑的防火安全。

    上海大火发生后,社会各界引发了对保温材料相关标准的大讨论。由于涉及严重的防火问题,美国早已有20多个州禁止使用聚苯乙烯泡沫(EPS);英国18米以上建筑不允许使用EPS板薄抹灰外墙保温系统;德国则规定22米以上的建筑不允许使用该系统。但是,由于受到技术的限制,我国并没有对此做出明确的规定,这就给易燃保温材料留下了可乘之机,也留下了巨大的火灾隐患。

中国聚氨酯工业协会副秘书长李建波指出欧美标准基本都规定建筑在22米以上部分应使用不燃的保温材料,确实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但中国缺乏质量过关的此类材料,却有大量有机可燃保温材料,如照抄欧美标准,则不燃材料稀缺,有机材料又生产过剩,不利于节能开展。

    民用建筑保温材料纳入消防监管范围

    近日,公安部消防局下发通知,明确将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纳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范围,并要求各地公安消防部 门加强对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监督管理。根据通知的要求,对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范围以外设有外 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全部纳入抽查范围。在新标准发布前,从严执行《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第二条规 定,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2011年3月15日起,各地受理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申报项目,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 对已经审批同意的在建工程,如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提请政府组织有关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拆除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对已经审批同意但尚未开 工的建设工程,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督促建设单位更改设计、选用不燃材料,重新报审。

    通知下发后,各地有关部门积极响应,严防易燃可燃保温材料使用到建筑工程中。如济南市建委、规划、消防和工程监理部门就外墙保温施工项目的报批、安全监管提出了严管标准,并将建材采购、项目监理和施工合同等列入统一审查的范围。

    明确将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纳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范围将有利于防火保温材料的推广使用,严防火灾的发生。我 们也希望各个部门能够严格执行该规定,防止不合格保温材料被使用到工程当中,严防火灾的发生。据了解,目前相关部门正在抓紧制定有关标准、规定。我们希 望,新的标准能够尽快出台,杜绝可燃易燃保温材料被使用到建筑中,这样才能有效地解决保温材料带来的火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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