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消防局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有求的通知》,明确将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纳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范围。
通知要求,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范围内的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均将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纳入审核和验收内容。对于《建设 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范围以外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全部纳入抽查范围。在新标准发布前,从严执行《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 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
对已经审批同意的在建工程,如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提请政府组织有关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予以拆除;对已经审批同意但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应督促建设单位更改设计、选用不燃材料,重新报审。
据了解,凡是建设单位不能提供相应的防火设计文件及施工工艺文件的,一律不得受理。凡是不符合防火规定的,一律不得出具审核、备案抽查合格意见 书;凡是在工地检查或验收中发现使用不合规定材料的,不能确定古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的,一律依法实施送检;凡是发现在建工程(含外墙保温改造)违法 使用易燃材料进行外墙保温的,应认定为火灾隐患,依法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