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外墙保温工程采用的保温系统材料,进场时应对其下列性能进行复验,监理单位应督促系统产品制造商和施工单位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一)保温板材的导热系数、材料密度、压缩强度、尺寸稳定性;
(二)粘结材料的粘结强度;
(三)增强网的力学性能、抗腐蚀性能;
(四)其他保温材料的热工性能;
(五)必要时,可增加其他复检项目或在合同中约定复检项目。
第十五条 外墙保温工程中,应随施工进度及时对下列部位或内容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和图片资料:
1、保温层附着的基层及其表面处理;
2、保温板粘结或固定;
3、锚固件;
4、增强网铺设;
5、墙体热桥部位处理;
6、预置保温板或预制保温墙板的板缝及构造节点;
7、现场喷涂或浇筑有机类保温材料的界面。
第十六条 外墙外保温工程竣工验收应提交下列文件:
1、外保温系统的设计文件、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和洽商记录;
2、施工方案和施工工艺;
3、外保温系统的型式检验报告及其主要组成材料的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进场复检报告和现场验收记录;
4、施工技术交底;
5、施工工艺记录及施工质量检验记录;
6、其他必须提供的资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