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外墙保温管理的通知
(陕建发[2007]104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建筑工程设计和建筑墙体保温材料使用的管理,在我省推广应用成熟的建筑外墙保温隔热措施和技术,保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根据当前建筑保温材料与技术的发展应用情况,决定在全省建筑工程中,推广应用外墙外保温系统,限制使用外墙浆体保温材料。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建筑节能设计应优先选用外墙外保温、限制使用外墙内保温系统
外墙外保温系统,保温隔热性能优于外墙内保温系统,能避免外墙内保温墙面开裂、二次装修不便、热桥热损失大等弊病。各地要推广外墙外保温,逐步限制使用外墙内保温。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优先选用外墙外保温系统。
二、严寒、寒冷地区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禁止使用浆体材料
浆体材料用于外墙保温,浆料配比及施工厚度难于控制,建筑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性能差,难以达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外墙内保温使用浆体材料时,墙面结露、发霉的现象比较突出。
自2007年6月1日起,严寒、寒冷地区建筑工程外墙保温设计与施工中,禁止使用浆体材料。
三、严格对墙体保温材料的管理
墙体保温材料,应当选用合格的产品,配套成系统的产品。材料进场,要严格落实查验和复检制度,认真核查产品质量合格证、检验检测报告和《陕西省建筑节能产品与新型墙体材料确认登记证书》。
墙体保温系统材料不配套,检验检测报告指标项目不齐全的,不得在建筑工程中使用。
四、有关要求
(一)建筑设计、施工图审查以及工程施工、监理、验收,必须严格落实本通知要求。
(二)现行的工程标准、规范、构造图集中,凡与本通知要求不相符的,应停止执行。
(三)在建工程外墙保温系统中使用浆体材料的,应及时进行设计变更。
(四)对于违反本通知要求的,不得通过设计文件审查与备案,不得竣工验收备案,不得返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五)2007年6月1日以后,严寒、寒冷地区建筑工程外墙保温设计与施工中凡使用浆体材料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责任单位和个人予以罚款、降低或吊销资质(资格)的处罚。
二〇〇七年六月一日
发布部门:陕西省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7年06月01日 实施日期:2007年06月01日 (地方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