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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挤塑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备案暂行办法》

   日期:2011-04-07     浏览:6318    评论:0    


        三、 检验规则
       
        试验方法、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参照JG 149-2003中第6、7.1、7.2执行,指标按本规定二、1,二、2中的要求执行,在参照执行JG 149-2003标准时,标准中的膨胀聚苯板变更为挤塑聚苯板,有关技术指标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执行,本规定中关于挤塑聚苯板未规定的项目按照GB/T10801.2—2002执行。

        四、 质量保证书

        应使用上海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统一印制的挤塑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质量保证书。

        五、 包装和产品标识

        1、挤塑聚苯板合格证和外包装应标明外墙专用挤塑聚苯板;

        2、包装和产品标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节能材料备案管理的通知》(沪建材协(2008)第009号)文件的规定。

        六、 其他要求

        备案企业应加强关于本系统的技术试验和开发,使本企业提供的外墙保温系统能够达到建筑保温设计年限,并制定符合本市外墙保温规范要求的施工指导方案,对施工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七、 适用范围

        适用于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挤塑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和系统组成材料,且符合本市建筑节能材料备案要求的生产企业。具有本市推荐性应用技术标准的企业,可以执行其推荐性应用技术标准进行系统备案。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颁布后,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外墙饰面为轻质面砖时,外墙保温系统按照《上海民用建筑外墙保温工程应用导则》(沪建安质监[2007]第020号)规定执行。

        八、 解释权
  解释权属于上海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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