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挤塑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应用,规范和统一系统要求,为确保本市建筑外墙保温工程质量,根据《关于加强本市建筑节能材料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沪建安质监[2006]第154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节能材料备案管理的通知》(沪建材协(2008)第009号)文件要求,在市建筑建材业相关管理部门指导下,在总结本市多年来工程实践的基础上,参考了有关省市应用经验,并经过本市行业内专家研究论证。现将《上海市挤塑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备案暂行办法》(SBMIA001-2009,见附件)予以公布。
特此通知。
上海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
二00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抄报: 市建管办、市安质监总站、市市场管理总站、市受理服务中心
抄送:各区、县(专业)建材质监站、建工城建集团、外省市驻沪办建管处、市监理协会、市检测协会、市施工协会
附件:
上海市挤塑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
备案暂行办法
(SBMIA001-2009)
为规范本市挤塑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应用,规范和统一该系统的要求,在总结本市多年来工程实践的基础上,参考了有关省市的应用经验和有关技术资料,并经过本市行业内专家研究论证,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 基本规定
备案企业应符合《关于加强本市建筑节能材料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沪建安质监[2006]第154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节能材料备案管理的通知》(沪建材协(2008)第009号)文件要求。进口材料企业除符合以上文件要求外,还应提供中文使用说明书和出入境商品检验报告。
二、 挤塑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性能要求
1、 系统的性能指标
系统的性能指标按照JG 149—2003中5.1节表3中的指标执行,同时还应满足JGJ 144-2004中表4.0.6的要求。
2、 系统组成材料的性能指标
(1)挤塑聚苯板
挤塑聚苯板为阻燃型外墙专用挤塑板,且为去皮毛面板。出厂前应在自然条件下陈化42天或在60℃蒸汽中陈化5天,应选用与其配套的专用界面剂。外墙专用挤塑聚苯板的尺寸不宜超过长度为1250mm,宽度为600mm,外墙专用挤塑聚苯板应符合下列要求。
a、外墙专用挤塑聚苯板技术要求
项 目 |
指 标 |
导热系数,W/(m.K) |
≤0.032 |
压缩强度, MPa |
≥0.20 |
抗拉强度(垂直于板面), MPa |
≥0.20 |
表观密度,kg/m3 |
20-32 |
尺寸稳定性,% |
≤1.2 |
透湿系数,ng/(Pa.m.s) |
1.2-3.5 |
吸水率,%(v/v) |
≤1.5 |
燃烧性能级别 |
不低于E(B2) |
注:1、尺寸稳定性为试件在长度和宽度两个方向的平均值; |
|
2、E级执行《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8624-2006),B2级执行《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8624-1997)。 |
b、挤塑聚苯板的尺寸允许偏差
项 目 |
允 许 偏 差 |
项 目 |
允许偏差 |
|
厚度,mm |
≤50 |
±1.5 |
宽度,mm |
±1.5 |
>50 |
±2.0 |
对角线差,mm |
3 |
|
长度,mm |
≤900 |
±1.5 |
板边平直,mm |
±2.0 |
>900 |
±2.5 |
板面平整度,mm |
±1.5 |
(2)挤塑聚苯板胶粘剂技术要求
项 目 |
指 标 |
|
拉伸粘结强度,MPa |
原强度 |
≥0.60 |
(与水泥砂浆) |
耐水 |
≥0.40 |
拉伸粘结强度,MPa |
原强度 |
≥0.20 |
(与挤塑聚苯板) |
耐水 |
≥0.20 |
可操作时间,h |
≥1.5 |
(3)挤塑聚苯板抹面砂浆技术要求
项 目 |
指 标 |
|
拉伸粘结强度,MPa |
原强度 |
≥0.20 |
(与挤塑聚苯板) |
耐 水 |
≥0.20 |
|
耐冻融 |
≥0.20 |
柔韧性,(抗压强度/抗折强度) |
≤3.0 |
|
可操作时间,h |
≥1.5 |
(4)耐碱玻璃纤维网格布的单位面积质量大于或等于160 g/m2,其他技术要求按照JG 149-2003中第5.5节规定执行;
(5)锚栓性能指标要求,单个锚栓抗拉承载力标准值大于等于0.60kN,其他要求按照JG 149-2003中第5.6节规定执行;
(6)其他附件,包括密封条、密封膏、包角条、盖口条等应分别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要求;
(7)饰面材料,建筑外墙饰面宜选用涂料或轻质饰面砂浆,饰面材料应与外墙保温系统组成材料相容并符合其产品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