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1 建筑外形设计应减少外围护结构的表面积。居住建筑的体形系数不应大于表4.2.1规定的限值。
表4.2.1 居住建筑的体形系数限值
建筑层数 |
≤3层 |
4~11层 |
≥12层 |
建筑体形系数 |
0.55 |
0.40 |
0.35 |
注: 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超过3.0m时,应对这些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进行层数折算,余数不足1.5m时,多出部分不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1.5m时,多出部分按一层计算。
当体形系数大于上述规定时,应按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进行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综合判断。
4.2.2 外门窗(包括幕墙、阳台门的透明部分)的面积不应过大,不同朝向的窗墙面积比,不应超过表4.2.2的规定。不同朝向、不同窗墙面积比的外窗,其传热系数和综合遮阳系数不应超过表4.2.4的规定。
当设计建筑的外门窗及屋顶透明部分的窗墙面积比、传热系数或遮阳系数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应按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进行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综合判断。
表4.2.2 不同朝向外窗的窗墙面积比限值
朝 向 |
窗墙面积比 |
北 |
0.35 |
东、西 |
0.20 |
南 |
0.45 |
注: 1 表中的窗墙面积比按建筑单一朝向平均计算;
2表中的“北”指北偏东60°至北偏西60°的范围;“东、西”指东或西偏北
30°(含30°)至偏南60°(含60°)的范围;“南”指南偏东30°至南偏西30°的范围;
3 凸出外墙面小于等于600mm(从墙身中心线至窗框中心线)的凸窗(外飘窗),按洞口投影面积计算;凸出外墙面大于600mm的凸窗(外飘窗),其透明部分应按朝向分别计入该朝向窗面积中;
4 转角窗、转角凸窗(凸出外墙面大于600mm)按朝向分别计算窗面积;
5 开敞式阳台门按透明部分面积计入外窗面积中;封闭式阳台未设阳台门时,其封闭阳台的透明部分计入窗面积中;封闭式阳台通向房间处设门时,其面积可按透明阳台门洞口尺寸计算;
6 内天井墙面上的窗户,按朝向计入不同朝向的窗面积中;
7 屋顶设计日光室、太阳房时,其透明的墙体、屋顶的门窗洞口,分别计入相应的窗面积中和屋顶透明部分面积中;
8 屋顶上的平天窗、斜屋面天窗、老虎窗计入屋顶透明部分面积中;
9 楼梯间、外走廊的窗计入相应朝向的窗面积中。
4.2.3 建筑物1~6层外门窗及敞开式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7106—2008规定的4级,其气密性能分级指标值:单位缝长空气渗透量q1≤2.5 [m3/(m·h)],单位面积空气渗透量q2≤7.5 [m3/(㎡·h)];7层及7层以上的外门窗及敞开式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该标准规定的6级,其气密性能分级指标值:单位缝长空气渗透量q1≤1.5 [m3/(m·h)],单位面积空气渗透量q2≤4.5 [m3/(㎡·h)]。
4.2.4 建筑围护结构各部分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表4.2.4规定的限值。其中,外墙传热系数应考虑结构性热桥的影响,取平均传热系数(Km)。
表4.2.4围护结构各部分传热系数限值[K,(Km)]
体形
系数 |
围 护 结 构 部 位 |
传热系数K,Km W/(㎡·K) |
|||
轻质结构 |
重质结构 |
||||
≤0.40 |
屋面 |
0.80 |
1.00 |
||
外墙 |
1.00 |
1.50 |
|||
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 |
1.5 |
||||
分户墙、楼板、楼梯间隔墙、封闭外走廊隔墙 |
2.0 |
||||
户门 |
3.0(通往封闭空间),2.0(通往非封闭空间或户外) |
||||
外门窗 |
窗墙面积比Cm |
传热系数K |
综合遮阳系数
SCw(东、西向/南向) |
||
窗墙面积比≤0.20 |
4.0 |
—/— |
|||
0.20<窗墙面积比≤0.30 |
3.6 |
0.45/0.50 |
|||
0.30<窗墙面积比≤0.40 |
3.2 |
0.40/0.45 |
|||
0.40<窗墙面积比≤0.45 |
2.8 |
0.35/0.40 |
|||
0.45<窗墙面积比≤0.60 |
2.5 |
0.25 |
|||
屋顶透明部分 |
面积: ≤屋顶总面积的4% |
3.6 |
0.50 |
||
>0.40 |
围 护 结 构 部 位 |
传热系数K,Km W/(㎡·K) |
|||
轻质结构 |
重质结构 |
||||
屋面 |
0.50 |
0.60 |
|||
外墙 |
0.80 |
1.00 |
|||
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 |
1.0 |
||||
分户墙、楼板、楼梯间隔墙、封闭外走廊隔墙 |
2.0 |
||||
户门 |
3.0(通往封闭空间),2.0(通往非封闭空间或户外) |
||||
外门窗 |
窗墙面积比Cm |
传热系数K |
综合遮阳系数
SCw (东、西向/南向) |
||
窗墙面积比≤0.20 |
3.6 |
—/— |
|||
0.20<窗墙面积比≤0.30 |
3.2 |
0.45/0.50 |
|||
0.30<窗墙面积比≤0.40 |
2.8 |
0.40/0.45 |
|||
0.40<窗墙面积比≤0.45 |
2.5 |
0.35/0.40 |
|||
0.45<窗墙面积比≤0.60 |
2.3 |
0.25 |
|||
屋顶透明部分 |
面积: ≤屋顶面积的4% |
3.2 |
0.50 |
||
注: 表中外门窗部分综合遮阳系数为夏季综合遮阳系数,冬季外窗的综合遮阳系数应大于或等于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