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墙外保温系统在自重、温度、湿度、收缩以及主体结构正常位移和风力等联合作用下,应保持稳定,并应具有以下性能:
1、外墙外保温主体结构的正常位移,应不致造成系统中产生裂缝。
2、外墙外保温系统应能长期承受自重而不产生变形。、
3、外墙外保温系统应能经受由风引起的压力、吸力和振动。
4、外墙外保温系统应能抵抗由温度、湿度变化而产生的应力。在温度、湿度、收缩等作用下都应保持稳定,不得导致破坏性的或不可逆的变形。
二、外保温系统应在8度地震作用下能牢固地附着在基层上。
三、外保温系统的燃烧性能应不低于B1级。
四、外保温系统应具有防雨水渗漏性能,雨水不得透过保护层,亦不得渗透至任何可能造成破坏的部位。
五、外保温复合墙体传热系数应符合《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热工设计规范)山东省实施细则要求,其防潮设计应符合《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规定。机械锚固件的热桥影响不应于5%。
六、外保温系统各组成部分应具有物理一化学稳定性。所有材料应互相相容并应具有防腐性。
七、外保温系统的预期使用寿命在正确使用和正常维护的条件下,不小于25年。
注;1、预期使用寿命的含义是当预期使用寿命到期后,外保温系统性能仍能符合本规程要求。
2、正常维护指局部修补和饰面涂层维修两部分,对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的局部破坏应及时修补,对于不可触及的墙面、饰面层政党维修周期应不小于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