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抽样检测数目必需达到相应尺度划定的最低限量,并当场封样,于15日内投递具有省级以上资质的质量监视检修机构进行检测。
第十三条 确认委员会根据考核、核查和检测结果提出审查意见,合格者组织上报,分歧格者,限期2个月整改,复查后仍分歧格者,取消申请资格。
第十四条 省墙改治理机构受理后,组织确认,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对合格者,在有关媒体上公示15日,如无异议,颁发《确认书》。
第十五条 对本县区无资源或资源严峻不足的烧结制品企业,其产品确认实行预审、承诺、公示、稽察查察、标识轨制。
省墙改治理机构正式受理申报确认材料之日起,设立四个月的预审期。在预审期内,一经发现并查实有非法使用粘土等违规行为,即取消确认资格。
第四章 动态治理
第十六条 《确认书》有效期为两年。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企业应向当地墙改治理机构提出复检换证申请,经复检合格的给予换证。凡不定期申报复检的企业,均按自动抛却处理。
第十七条 企业复检换证时,应提供新型墙体材料确认复检换证申请表、质量保证体系自查讲演、有关部分的质量监视检查讲演、产品主要原料掺配比例核查讲演、由省墙改治理机构组织的行业培训证书等。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复检换证:
1.新型墙体材料抽检分歧格、整改未完成的;
2.经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3.统一企业被两次停用《确认书》的;
4. 产品已不在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内的;
5. 出产工艺、技术装备已落后,在规按期限未整改到位的;
6. 不参加省墙改治理机构组织的行业培训流动的。
第十九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分所属墙改治理机构应建立监视检查轨制,并对检查结果及时公告。
第二十条 在《确认书》有效期内,产品监视检查分歧格或者主要原料掺配比例违规的,由省墙改治理机构下达停用《确认书》通知。企业经由整改,由省辖市墙改治理机构验收合格后报省墙改治理机构批准恢复使用《确认书》。若在有效期内发生违法、违规和重大质量事故(包括二次检查分歧格)的,由省墙改治理机构吊销《确认书》,并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二十一条 本地出产、省内异地销售的新型墙体材料,须持《确认书》到销售地省辖市墙改治理机构存案。
第二十二条 建立确认企业统计治理轨制,各省辖市墙改治理机构要将新增确认企业情况随墙材革新统计季、年报上报省墙改治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 对于不在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内、但能够替换实心粘土砖的墙体材料,将另行制定治理办法。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确认书》只对申报的产品有效。
第二十五条 不得擅自印刷、涂改、倒卖、租借、转让《确认书》,违者将吊消《确认书》。
第二十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墙改治理机构、确认委员会、产品质检机构及相关工作职员必需公正廉洁,不得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情枉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河南省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型墙体材料确认治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墙办〔2005〕24号)同时废止。其它有关划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请打开附件):
1. 河南省新型墙体材料确认申请表
2. 河南省新型墙体材料确认复检换证申请表
3. 河南省新型墙体材料确认汇总表
二○○九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