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新型墙体材料质量和应用的监管,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工业优化进级,根据国办发〔2005〕33号、豫政办〔2005〕86号、豫政办〔2009〕35号文及河南省政府令〔2008〕第116号的相关划定,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型墙体材料出产、销售、应用流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具有资源综合利用、保护环境、节约土地和能源等特性,符合国家和本省相关工业政策要求的建筑墙体材料。
新型墙体材料的范围按照国家和本省宣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确定。
新型墙体材料的出产技术、工艺、设备应符合省建设行政主管会同有关部分制定的划定要求。
第四条 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分负责确认治理工作,其所属的墙体材料改革治理机构负责详细实施。通过确认的新型墙体材料发给《河南省新型墙体材料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确认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同一印制、发放和治理。
确认工作实行省、市两级治理。省辖市负责确认产品的种类按省墙改治理机构的划定执行,不得越权确认。
第五条 取得《确认书》的新型墙体材料方可在全省建筑工程中推广使用,按有关划定返还预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二章 前提和程序
第六条 申请《确认书》的企业应具备下列前提:
1.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新型墙体材料必需是列入国家及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产品。
3.企业的出产规模、技术工艺、装备水平应符合国家和本省工业政策要求。
4. 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尺度、行业和地方尺度;没有国家尺度、行业和地方尺度的,企业须制定企业尺度报当地质量技术监视行政主管部分存案,产品需经省级有关部分鉴定。
第七条 企业向所在省辖市墙改治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省辖市墙改治理机构初审合格后,报省墙改治理机构审核。
省外企业直接向省墙改治理机构申请,由省墙改治理机构组织确认。
第八条 省内企业须提供下列资料:
1.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申请表,一式三份;
2. 营业执照及法人证实;
3. 具有省级以上资质的质量监视检修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修讲演(6个月内);
4.企业概况和质量治理保证体系文件;
5.产品尺度;
6. 主要原料配比单、工艺流程图;
7.其他有关材料,主要包括:发展改革部分的存案或核准文件;土地使用证或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分批准建厂用地的文件、采矿许可证或采砂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讲演。
上述文件中的2、3、7款需提供原件,审验后保存A4纸复印件。
第九条 省外企业须提供下列资料:
1.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
2.产品原产地省级墙材革新行政主管部分出具的企业出产规模、工艺装备水平证实;
3.具有省级以上资质的质量监视检修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监视检修讲演原件(6个月内)。
第三章 评审和确认
第十条 省、省辖市墙改治理机构成立新型墙体材料确认委员会,确认委员会由5人以上的专家和治理职员组成。
第十一条 省辖市墙改治理机构应责成确认委员会针对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进行现场考核,并对申报产品的主要原料掺配比例进行现场核查及产品抽样。
第十二条 质量保证体系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出产、计量、检修设备,治理规章轨制,技术文件资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