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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日期:2011-12-31     浏览:1890    评论:0    
核心提示: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火灾时有发生,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深刻汲取火灾事故教训,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消防工
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火灾时有发生,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深刻汲取火灾事故教训,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消防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35号)要求,坚决预防和遏制建筑外墙保温材料重特大火灾,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如下:
    一、专项整治时间
    2011年10月28日至12月31日。
    二、专项整治的范围和重点内容
   (一)  专项整治范围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外墙保温系统采用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已竣工投入使用、已完成节能改造的建筑。
   (二)  专项整治重点内容
    1、建筑外墙保温材料封堵不严,防护层脱落、开裂,保温材料裸露。
    2、在有保温层的外墙上设置广告牌、灯箱等高温用电设备,建筑周边堆放易燃可燃物品,燃放烟花爆竹。
    3、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没有明确消防管理责任、管理人员;建筑消防设施缺乏维护保养,不能正常运行。
    三、专项整治措施
    1、凡存在封堵不严,防护层脱落、开裂,保温材料裸露的,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封堵、覆盖。
    2、禁止在有保温层的外墙上设置广告牌、灯箱等高温用电设备。
    3、禁止在建筑周边地带堆放易燃可燃物品,燃放烟花爆竹。
    4、在建筑的醒目位置设立外墙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及防火要求标识,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5、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没有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管理人员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6、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的,要依法责令改正,落实维护保养制度并实施行政处罚;对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要依法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四、工作职责
    各地公安机关、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共同研究制定整治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并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组织开展联合检查,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共同推进专项整治工作有序开展。
    对外墙保温材料封堵不严,防护层脱落、开裂,保温材料裸露的整治,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对在有保温层的外墙上设置广告牌、灯箱等高温用电设备,建筑周边堆放易燃可燃物品,燃放烟花爆竹以及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建筑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整治,由公安机关牵头负责。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精心组织部署。各地要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本着安全第一的原则,充分认识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工作职责,扎扎实实地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二)采取有效措施,集中进行整治。各地要集中开展核查排查,摸清本地区采用易燃可燃外墙外保温材料建设工程的底数,并全部登记造册。对外墙外保温材料出现问题的,以及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建筑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要督促和指导单位落实整改责任、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对单位难以自行完成整改的,要提请政府挂牌督办,确保按期消除隐患。
    (三)强化部门联动,形成整治合力。各地公安机关、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工作职责,加强沟通协调,通力配合,并提请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成立联合检查组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对未按要求整治的,要责令重新治理,因工作失职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并通报情况。
    (四)广泛开展宣传,营造浓厚氛围。各地要结合近年来发生的典型火灾案例,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使用易燃保温材料和燃放烟花、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引发火灾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以及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必要性,争取广大群众的理解支持,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2012年1月10日前,各地要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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