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2011年3月15日止,针对建筑项目中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还未开工的建筑单体,无论该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何时取得,建设方均应主动调整建筑单体的外墙外保温系统材料,改用A级材料,并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针对建筑项目中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已开工建设但还未完工的建筑单体,建设单位应按照公安部消防局65号文件规定,主动换用A级材料,认真核查建筑选用的保温材料耐火等级及不燃水平隔离带设置等方面内容,落实建筑外保温系统的自查、自改工作。如发现在建工程建筑外保温系统采用B2、B3级材料的,建设方应按照公安部消防局65文件要求,主动更换外保温材料,改用A级材料;如建筑外保温系统已经采用B1级材料的,建设方无需更换保温材料,但应满足46号文件的要求。
针对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已经完工的建筑项目,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在2009年9月25日前取得的,外墙外保温系统材料燃烧性能按照原设计审查意见为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在2009年9月25日至2011年3月15日间取得的,建设方应认真对照46号文件要求,自觉核查建筑选用的保温材料耐火等级及不燃水平隔离带设置等方面内容,针对自查中的问题,应提前主动整改。
为防止一些建设单位改外墙外保温为内保温,从而规避法规要求。建议明确建设单位改外墙外保温系统为内保温或自保温系统,根据国家《建筑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对墙体的明确为不燃烧体,内保温材料一律采用A级。
3.2提前介入审查,严把建筑源头防火关
建筑、幕墙设计单位对涉及外保温建设的工程要严格按照国家现行规范和其他相关要求进行设计,图审机构应对建设工程的外墙保温材料燃烧性能指标及相关设计要求进行核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在建设工程方案扩初会审时应对保温材判类别、燃烧性能和防火隔离设置等情况进行审查。作为公安消防部门在把关施工图审查关,尤其需要严格办事,在受理项目时,外保温系统施工图应包括相关保温设计说明图纸。凡外保墙系统和外墙保温材料类型、燃烧性能和防火隔离设置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核通过。对通过审查的项目,意见书中必须写明设计的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产品选型。
特别要注意和防止的行为是针对外墙保温工程设计项目,各地应从严控制打着专家评审的旗号,行规避国家标准之实的违规审批做法。
3.3服务关口前移,开展外墙外保温材料的诚信送样和见证取样
所谓诚信送样,即在建筑施工行为开始前,由建设单位作为申报主体单位(亦可委托施工单位)完成诚信申报,按程序向质检机构报送拟采用的外保温材料的样品,质检站出具相应检测报告。对已获得国家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合格的产品,检测结果与设计说明相符的材料,可以作为建设单位选用依据,无须再次送检。 所谓见证取样,即在施工过程中,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见证下,对工地选用的保温材料按规定送检,检测单位出具相应检测报告。一旦发现产品批次检测结果不符合规定要求,应通知建设单位重新选材。如发现产品生产厂家制假,与原检测报告严重不符,应将情况抄送家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厂家所在地质量监督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无论是诚信送样还是见证取样除了重视保温材料把关,还应注重不燃水平隔离带及屋顶防水材料的燃烧性能把关。
3.4强化施工工地防火监督,做好工地监督抽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