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外墙外保温材料火灾大多发生在施工期间,因此,强化施工工地防火是避免外墙如保温建筑火灾非常有力的措施。建设、安全监管等部门应督促指导施工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确保施现场用火用电、消防水源、消防通路符合要求。
消防监督员主动强化施工工地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监督抽样。具体做法是:由二名(含)以上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人员在工地现场抽样,抽样时填写统一格式的抽样单,对所取样样品的抽样部位、性能要求等予以明确,被抽样单位陪同人员签字确认。通过施工工地的监督检测,对实际运用的外保温材料既是一次突击检验,也是一次现场指导,是动态把关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的重要环节。在工地检查中,发现保温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建设、消防等部门应第一时间纠正建设方用材不当的现状,以避免验收时矛盾激化。
3.5严格消防竣工验收工作
建设单位在申报消防竣工验收时,应递交依照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建筑外保温材料防火性能检测报告,建设、消防、质监等部门如工作需要,可以核查建设单位购买外保温材料的供货合同和供销发票。
为真正震慑弄虚作假的行为,建议在验收外墙外保温材料时,实施实地监督抽样检测行为。具体设想为钻孔取样检测法:具体而言为选取套筒直径为10cm左右的钻孔机,在外墙直接钻取试样,质检站相应调整检测设备,对试样确认燃烧等级。这是最有效的检验行为,不仅可作为验收把关的手段,也可作为判定某一大楼外墙保温材料的方式。如为幕墙的,可拆除玻璃取样。为更好的便利群众,提高检测效率,建议还可以研发流动消防产品监督检测车。验收时,直接开到建筑单位现场取样检测,这种流动检测方式还可用于对公众聚集场所装饰材料监督检测,极大提升了工作效率。
4.可能带来的冲突
4.1对部分厂家既得利益的冲突
严刑峻法必将促使保温行业大洗牌,触动一些生产B2、B3级保温材料企业的既得利益,夺走了这些企业的奶酪,可能会招致来自他们的抵制之声。但是,公安部46号、65号文的颁布是非常及时的,也是各地血泪教训,对及时纠正当前保温材料火灾隐患突出的现状意义重大,各地应加强执行力,保温材料采用A级,只是适当提升了造价,没有买不到的材料,只有不想做的业主。
4.2对大楼能否投入使用带来冲突
如果大楼在验收时被查证外墙外保温材料燃烧性能不达标,则大楼验收不合格,不能依法投入使用,建筑外保温本应用A类,实际验收监督中检测为B类,则问题很难整改,对于即将竣工验收的建筑,如为带玻璃幕墙的外保温系统在拆除时需要对幕墙拆除,而玻璃幕墙的成本是外保温系统的10倍以上;如为房产项目,拆除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可能会导致交房延误,引发纠纷。
4.3与行政监管部门间的冲突
根据65号文件,要求对现施工中已采取易燃、可燃材料进行拆除,而这些建筑有可能原先已经过建设、消防审批同意的。如果有关部门强令建设单位拆除,或者大楼因此而不能通过验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可能会提出复议、诉讼,进而引发行政赔偿。
参考文献: 1、公安部消防局(公消通字[2011]65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公安部(公通字[2009]46号)《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