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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的规范说明

   日期:2012-05-31     浏览:692    评论:0    
核心提示:防火和防烟分区  高层建筑内应采用防火墙等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超过表5.1.1的规定。  每个防

防火和防烟分区

  高层建筑内应采用防火墙等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超过表5.1.1的规定。

  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表5.1.1

  建筑类别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m2)

  一类建筑1000

  二类建筑1500

  地下室500

  注:①设有自动灭火系统的防火分区,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增加1.00倍;当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0倍计算。

  ②一类建筑的电信楼,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增加50%。

  高层建筑内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时,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4000m2;地下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2000m2。

  当高层建筑与其裙房之间设有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其裙房的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m2,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增加1.00倍。。

  高层建筑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廊、敞开楼梯、自动扶梯、传送带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本规范第5.1.1条的规定。当上下开口部位设有耐火极限大于3.00h的防火卷帘或水幕等分隔设施时,其面积可不叠加计算。

  高层建筑中庭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超过一个防火分区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房间与中庭回廊相通的门、窗、应设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窗。

  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应设乙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大于3.00h的防火卷帘分隔。

  中庭每层回廊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中庭每层回廊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设置排烟设施的走道、净高不超过6.00m的房间,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下突出不小于0.50m的梁划分防烟分区。

  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m2,且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防火墙、隔墙和楼板

  防火墙不宜设在U、L形等高层建筑的内转角处。当设在转角附近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0m;当相邻一侧装有固定乙级防火窗时,距离可不限。

  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当水平间距小于2.00m时,应设置固定乙级防火门、窗。

  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输送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其它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当必须穿过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将其周围的空隙堵塞密实。

  穿过防火墙处的管道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管道穿过隔墙、楼板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将其周围的缝隙填塞密实。

  高层建筑内的隔墙应砌至梁板底部,且不宜留有缝隙。

  设在高层建筑内的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通风、空调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1.50h的楼板和甲级防火门与其它部位隔开。

  地下室内存放可燃物平均重量超过30kg/m2的房间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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