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7日,淄博消防支队高新区大队消防监督人员在对辖区一建设单位新建综合楼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新建综合楼为钢混结构,外墙装饰使用了低于A级的保温材料,一旦发生火灾,严重影响人员逃生,极易造成人员伤亡。
大队监督人员依法责令其单位限期改正,该单位未能高度重视此违法行为,到期未改正,该单位行为违反了《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大队监督人员依据《山东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法对该单位及单位负责人分别处以一万元、一千元的处罚。
6月7日,淄博消防支队高新区大队消防监督人员在对辖区一建设单位新建综合楼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新建综合楼为钢混结构,外墙装饰使用了低于A级的保温材料,一旦发生火灾,严重影响人员逃生,极易造成人员伤亡。
大队监督人员依法责令其单位限期改正,该单位未能高度重视此违法行为,到期未改正,该单位行为违反了《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大队监督人员依据《山东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法对该单位及单位负责人分别处以一万元、一千元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