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房使用不合格外墙保温材料,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影响人员逃生,极易造成人员伤亡。这不,淄博高新区一家建设单位新建的综合楼不顾以后的安全隐患使用不合格的外墙保温材料,被当地消防部门发现后责令其限期改正后,但这家单位依然不整改,被处罚款10000元。
淄博市公安消防支队高新区大队消防监督人员在对辖区一建设单位新建综合楼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外墙装饰使用了不合格的保温材料,大队监督人员依法责令其单位限期改正,该单位未能高度重视此违法行为,到期未改正,大队监督人员依据《山东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法对该单位及单位负责人分别处以一万元、一千元的处罚。
《山东省消防条例》明确规定,在建筑物外立面进行装修、装饰、节能改造和设置广告,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材料,不得妨害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违反以上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