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日开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进行了首次审议,草案新增了公共机构节能一节,明确了政府机构在节能方面的义务。“政府机构是能源消费的重要部门,抓好政府机构的节能工作对于全社会将起到示范和带头作用。”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主任委员傅志寰说,根据测算,2005年政府机构能源消费约占全国终端能源消费总量的6.7%,而且其增长速度较快。
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明确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屋建筑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屋建筑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
草案规定,不符合建筑节能有关标准的建筑项目不准开工建设。对已经建成但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