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北京7月3日讯 记者李立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精神,国务院法制办今天全文公布《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草案)》,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再次审议。
对新建建筑,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草案)》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的商品房,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草案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保温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保温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草案第33条还规定,国家对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实行室内温度控制。除特殊用途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要求,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07年7月23日前,将书面意见通过邮寄或者电子邮件方式送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也可以直接将书面意见通过邮寄或者电子邮件方式(jzjn@chinalaw.gov.cn)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以信函方式邮寄的,信封上请注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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