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办负责人说,根据目前拟定的意见要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都必须实行专项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建筑节能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专项验收实施后,不符合强制性条文规定或验收不合格的民用建筑工程,不得予以备案或交付使用。节能工程验收不合格,建设单位应当按节能工程验收意见限期整改,重新组织验收。
此外,设计变更也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效果。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材料和设备。
据介绍,截至2007年7月30日,厦门市经备案的节能建筑项目2845项,建筑面积2523.6万平方米,其中居住建筑项目1738项,建筑面积1803.7万平方米,节能公共建筑项目1107项,建筑面积719.9万平方米。目前,厦门市新建建筑全面实现建筑节能50%的目标,下一个目标是争取实现节能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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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热中空玻璃换成普通中空玻璃
部分节能工程“偷工减料”“偷梁换柱”
早报讯(记者林泽贵)节能建筑工程项目竟然将具有隔热效果的LOW-E中空玻璃换成普通中空玻璃,擅自降低节能标准。记者从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获悉,厦门市日前开展的建筑节能工作专项检查发现,仍有一些建设、施工单位在节能方面“偷工减料”、“偷梁换柱”,随意变更节能设计,节能目标难以达到。
这次共检查建筑节能工程16个,抽查建筑节能工程12个,其中新建住宅8个,公建项目4个。检查共开出整改执法通知单10份,其中施工单位5份、监理单位5份。
通过检查,一些建筑节能工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部分建筑节能工程涉及保温系统和组成材料的变更手续不全,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没有重新通过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及相关职能部门备案;部分项目局部降低节能标准,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现场施工,墙体保温层厚度不足,具有隔热效果的LOW-E中空玻璃变成普通中空玻璃;部分墙体保温材料、节能玻璃等节能建材未按规范要求进行进场复验;部分建筑窗墙比超过国家节能标准限定。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人表示,今后将进一步加大对节能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规定的将及时严惩。
商品住房销售时节能措施须标出
早报讯(记者林泽贵)今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住房时,必须在销售现场将住房的节能措施、节能指标等信息进行公示。记者昨天从厦门市节能办获悉,厦门市将实施建筑能效标识制度,促进业主消费者对建筑物能效水平的知情权。
据透露,即将出台的建筑能效标识制度将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将经审查合格的所售商品住房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指标等基本信息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新建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节能办负责人表示,此举旨在刺激开发商、生产商积极开展节能建筑及节能产品的开发、生产,使高能效产品在市场中的份额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