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节约资源,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促进建筑施工现代化,防止噪音和粉尘污染,改善我市环境质量,根据《散装水泥管理办法》(2004年商务部、财政部、建设部等7部局第5号令)和《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决定在本市实施禁止在建设工程(家装等小型工程除外)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各建设工程应当按标准使用预拌砂浆(含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范围和实施时间
(一)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范围为:
1.越秀区、荔湾区、海珠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所辖范围。
2.番禺区、南沙区、萝岗区、花都区的城区和其他行政街区、建制镇镇区范围。
3.增城市中心城区和石滩镇、中新镇和新塘镇等中心镇镇区范围。
4.从化市中心城区和太平镇、鳌头镇、温泉镇和新温泉开发区等镇镇区范围。
5.上述规定范围以外属于政府财政投资的工程或者建筑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
(二)实施时间。
1.广州市辖各区的建设工程2007年9月1日后应当严格执行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有关规定;2007年9月1日前已开工的建设工程或者已签订施工合同但未开工的建设工程,应当执行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规定,按照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的造价信息及使用技术规程调整合同,并在2007年12月31日前全部整改完毕。
2.增城市、从化市从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3.2009年7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工程全部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二、预拌砂浆的使用列入文明施工、工程质量评优的检查与考核范围,作为评比各级文明工地、优质工程奖项的条件之一。
三、生产湿拌砂浆的搅拌站,应符合搅拌站的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生产和使用应当符合广东省《干混砂浆应用技术规程》、《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技术要求,生产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对进入我市提供预拌砂浆产品信息实行备案管理,由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向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提交企业的营业执照、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有效期的预拌砂浆检验报告等材料的复印件,其生产信息经备案后由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在互联网上向社会公布。
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干拌砂浆进行质量监督抽检。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湿拌砂浆进行质量监督抽检。
四、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进入施工工地的预拌砂浆产品的质量抽查工作。预拌砂浆的进场检验频率为:
(一)干拌砂浆参照《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的要求,每一检验批且不超过250平方米砌体的各种类型及强度等级的干拌砂浆,应至少抽检一次。
(二)湿拌砂浆参照《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的要求,以同一生产厂家,每50平方米的相同配合比的砂浆为一批,不足50平方米的相同配合比的砂浆按一批计。
五、鼓励企业在预拌砂浆过程中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和运用钢渣、工业尾矿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以减少对天然砂的使用。
六、预拌砂浆的造价信息,由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定期发布。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将使用预拌砂浆列入招标文件,投标人应将使用预拌砂浆费用列入投标报价。
七、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建设工程招标办公室、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建设工程质监站、工程造价站按照各自的职能,应把使用预拌砂浆的管理列入工作范畴,承担相应的职责。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认真遵守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应用预拌砂浆的有关规定。
八、对未按规定生产、使用预拌砂浆的企业,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九、本通知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各级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十、本通知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干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的,以水泥为主要胶结料与经干燥筛分处理的细集料、矿物掺合料、加强材料和外加剂按一定比例混合而成的混合物。
(二)湿拌砂浆是指以水泥为主要胶结料、细集料、矿物掺合料、加强材料、外加剂和水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集中搅拌站(厂)经计量、拌制后运至使用地点,放入容器或存放池储存,并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完毕的砂浆拌合物。
(三)现场搅拌砂浆是指利用水泥、砂等材料在施工现场进行搅拌砂浆拌合物的行为。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
2007-07-18